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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湖北省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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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2022年生育保险报销新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一年以上的保险;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与生育规定的,才可以进行生育保险报销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产前检查 1、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300元; 2、妊娠7个月以上的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为400元。2022年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生育津贴享受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128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的医疗费用 (一)按生育单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 1、职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2、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按单位定额标准、按病种付费标准的80%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职工个人自付20%; 3、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计算方式:医疗总费用扣除特需服务费用后,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时,职工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 4、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合并症,不实行按病种付费。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按20%的比例支付;其余符合生育保险或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零星报销的生育医疗费按生育保险定额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由医保中心与生育人员个人结算报销。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定额结算标准的50%。 部分并发症、合并症病种: 1、产后出血 2、产褥感染 3、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4、子宫破裂 5、羊水栓塞 6、妊娠子痫 7、妊娠期糖尿病 8、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9、妊娠急性脂肪肝 10、子宫肌瘤(含卵巢囊肿)手术摘除 四、一次性营养费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五、支付途径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无用人单位的直接支付给个人。 因医保生育政策或生育结算程序导致的个人无法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后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内。 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七、异地生育 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如有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提示: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各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武汉市生育津贴怎么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知识
提示:

武汉市生育津贴怎么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申领条件
1、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武汉市生育服务证》
3.《婴儿出生证明》
4.《医学诊断证明》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
6.武汉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7.补充:1至5需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领流程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2武汉领取生育津贴流程填写《武汉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湖北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提示:

湖北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武汉生育津贴:武汉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现在的社会之所以实行生育津贴就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那么武汉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都有哪些呢?

1、武汉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1、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武汉生育津贴标准

一、产假天数

1、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晚育奖励假按60天计算;

二、女职工发生引、流产

1、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2、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3、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4、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湖北生育险怎么报销
提示:

湖北生育险怎么报销

湖北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保险报销。以下是湖北省生育医疗保险报销的具体流程:1. 准备材料:生育医疗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医院开具的产科病历、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明等。2. 到医院报销:生育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医院的医保窗口进行操作。在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医保工作人员会核对材料并进行报销操作。3. 等待审核:医保报销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医保部门会将报销款项打入个人医保账户中。4. 领取报销款项:报销款项打入个人医保账户后,可以到医保局窗口或银行柜台领取报销款项。【摘要】
湖北生育险怎么报销【提问】
湖北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保险报销。以下是湖北省生育医疗保险报销的具体流程:1. 准备材料:生育医疗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医院开具的产科病历、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明等。2. 到医院报销:生育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医院的医保窗口进行操作。在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医保工作人员会核对材料并进行报销操作。3. 等待审核:医保报销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医保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医保部门会将报销款项打入个人医保账户中。4. 领取报销款项:报销款项打入个人医保账户后,可以到医保局窗口或银行柜台领取报销款项。【回答】
幼师做了3年今年怀孕了,如果辞职还可以报销五险中的生育险吗【提问】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金的前提下,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如果您辞职后,仍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金和生育医疗保险报销的权益,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辞职前已经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2. 辞职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3. 辞职后在生育保险有效期内生育。【回答】
因此,如果您辞职前已经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且符合其他条件,那么您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金和生育医疗保险报销的权益。建议您在辞职前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当地社保局,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之前您问道的问题,还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医疗保险报销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医保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报销前仔细了解当地的报销政策和流程【回答】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政策
提示: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政策

法律主观:湖北省医保报销规定如下: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少年儿童、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对城镇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需要注意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保障范围和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它是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基金主要是用于支付部分门诊的大病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开展门诊统筹,主要是支付参保人员的一些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费用。 法律客观:《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的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参保单位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