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公积金贷款2022年新政
关于调整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缴存单位: 根据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议定内容,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购(建)首套房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均调整为:双缴职工不超过60万元,单缴职工不超过50万元。 二、恢复执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简称异地贷款) 在郴州市范围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购(建)本市首套自住住房,并满足《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除提供《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资料外,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非公企业缴存职工需提供近期超过12个月企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截止贷款申请时,企业养老保险欠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当非公企业缴存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缴纳主体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不一致时,由职工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只要工资发放主体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一致就可认定符合贷款条件; (二)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本情况、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和缴存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三、支持郴州市人才新政配套政策 新引进的全职国内外领军人才,新引进的全职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新引进的全职市级高级人才,企业从市外新引进的全职市级实用人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企业新引进符合郴州高质量发展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进在郴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市委人才办认定的资料,在郴州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予以特别支持: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限的限制; (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房屋套数规定的限制,统一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计算贷款额度时直接根据购房总价、首付比例、还款能力、贷款年限、债务情况以及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进行核算; (四)其父母为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四、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新增贷款调节系数模式 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和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挂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12月底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首套房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N+5); 异地贷款和二套房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N。 1、当个贷率 2、当75%≤个贷率 80% 时,N=16; 3、当80%≤个贷率 85% 时,N=15; 4、当85%≤个贷率 90% 时,N=14; 5、当90%≤个贷率 100% 时,N=12。 2021年12月底个贷率为90.19%,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N为12。 五、调整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 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郴州市的不动产登记记录为准(在全市不动产登记联网前,为提高工作效率,首先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郴州市中心城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再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包括以公积金贷款房屋在内家庭不超过两套住房的信用承诺书)。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郴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法律分析:
1.贷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房时,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在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
2.在住房套数认定时,农村住房除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外,不计入家庭住房总套数。
法律依据: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1.贷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房时,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在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
2.在住房套数认定时,农村住房除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外,不计入家庭住房总套数。